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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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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86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3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辦理土地標售機關發現標售違法而撤銷其標售決定及產權移轉證明書者,得標人依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辦理之權利移轉登記係屬違法,地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權利移轉登記並予塗銷,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自屬有據。(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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