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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6312 號
要
旨:
地籍清理事項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地方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為權限之委任;倘上開事項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法規亦未限制地方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則地方主管機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惟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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