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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辦竣國有登記之土地,經權利人申領土地價金,於土地原權利人尚未完成領價前,已清查確認非屬地籍清理土地,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撤銷囑託國有登記處分,將土地回復為原權利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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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7.06.01 日起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第 15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之主管機權限,劃分予各地政事務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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