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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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