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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指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為共有土地,而主管機關僅代為標售其部分共有人之權利,該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言。此共有土地固不以分別共有之關係為限,但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應當為共有土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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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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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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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辦理土地標售機關發現標售違法而撤銷其標售決定及產權移轉證明書者,得標人依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辦理之權利移轉登記係屬違法,地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權利移轉登記並予塗銷,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自屬有據。(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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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標售土地之公告,僅係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土地標售之事實,俾能決定是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至其公告之方式,如已將公告張貼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等辦公處所,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得以知悉者,縱未將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地,亦難謂屬重大明顯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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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規定,優先購買權係發生於第一階段公告期,且以該標售底價之同一價格承購云云。然該號解釋係說明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於標售產生得標人時,另有權利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本案土地「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記載不全,屬地籍清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土地」之清理、代為標售程序,與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意旨無關。(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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