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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至依公法上請求權之性質無類推適用之可能時,自不在類推適用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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