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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謂「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等文件而言。又立法意旨既已載明機關內部意見等資訊之公開有礙於最後決定之作成,並可能對不同意見之人(單位、機關)造成困擾,故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外,不予提供或公開;而該對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等情形,縱機關作成決定後,如將內部擬稿公開,仍有可能造成相同困擾之情事,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於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後均有其適用。次按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而行政先例必須合法,亦為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故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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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9 條規定,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本件原告與系爭耕地之承租人約定有須種植之主要作物,但系爭耕地之承租人仍可改種其他作物,只是承租人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而已。是本件承租人於系爭耕地改種蓮霧,於法仍無不合。且本件承租人既於系爭耕地改種蓮霧,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自不僅限於當期承租人應收穫之蓮霧,並應包括承租人於系爭耕地所種植之蓮霧果樹。被告命原告須補償系爭耕地承租人後,始准許原告收回系爭耕地,於法即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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