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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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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缺乏事務權限之機關對非屬其事務管轄範圍事務所為之決定,應屬無效之行政處分;又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係指同一行政處分機關對於有瑕疵行政處分所為,且無效行政處分非屬得為補正之情形。是由無事務權限之機關所為無效行政處分,無從經由另一有決定權限之機關對之為追認而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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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工程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之土地重劃會委由專業技師簽證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雖疏未進行實質審查而逕予核定,惟其倘無瑕疵或事實上不能實施或降低工程品質之情事,工程主管機關依法仍應為相同之核定處分者,則原核定處分之實體合法性尚不此而受影響。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知悉,或使其居於可知悉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惟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基於法律之精神於有合理之法律理由時,行政處分亦得於內容中規定其內部效力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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