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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 條雖定有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之內容,然同辦法第 4 條亦明定「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僅係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亦即該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所含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只是審議都市計畫時所參酌之因素之一,並非核准區段徵收之要件。是都市計畫所欲區段徵收之土地,已經地方政府公告實施變更用途,則縱使該徵收評估報告書內未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依前揭所述,主管機關核准該區段徵收亦難謂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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