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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共有土地分割,並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價值亦相等情況,因非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曾經移轉之移轉行為,而於分割時亦未就其自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雖地政機關因共有物之分割,有依據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改算前次移轉現值而登錄於土地登記簿,然非屬得據以計算關於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前次移轉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藉由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改算前次移轉現值,以墊高該其移轉地號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以致其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所申報土地現值與前開共有物分割改算之前次移轉現值相較,公告現值並未提高,致原處分機關誤為核定免納土地增值稅,原處分機關自得將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錯誤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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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共有土地經分割如有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所有權移轉情形,倘尚未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本於土地自然漲價利益由全民共享之旨,於土地自然漲價實現時,核實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因土地分割或合併前,可能發生計算漲價總數額期間之土地所有人並非均為嗣後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將原地價調整為共有土地分割或合併前之地價,自不違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目的及租稅法定主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雖是針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所為之例外程序,然該條既明文規定適用之對象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行政處分,則如果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曾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判決確定者,該行政處分並非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原則上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行政處分既經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且經法院判決駁回及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無通常救濟程序所稱之法定救濟期間,如對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可循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惟不得再主張有該條之事由,請求重開行政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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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共有人縱向主管行政機關請求行政指導,惟最終之決策為何均操之在各共有人手中,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故各共有人本其自主意思所作成之決策,於付諸實施後,自應承受其選擇分割土地方案所產生之法律效果,要無主張行政機關疏未依職權為最有利之行政指導,致其權益受有損失。
5
裁判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僅在授益處分始有適用之餘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係負擔處分,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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