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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照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相關文件。故原有建物是否為合法,不當然以是否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為準,仍應視其乃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後所建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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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且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方得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關於農業用地於移轉當時,是否依法作農業使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稅捐稽徵機關如有具體客觀事證,可認有作農業使用情形,合於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無待人民申請,惟此係指免稅要件明確情形而言,按免徵土地增值稅屬租稅優惠,如免稅要件仍有不明,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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