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36445人
1
旨:
配合內政部 92 年 12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62491 號函示及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修正「臺北市辦理 93 年重新規定地價工作計畫」
2
旨:
有關重新規定地價年度受理申報地價期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致申報地價認定之疑義
3
旨:
有關公有土地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