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2850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49 號
要
旨:
依地政士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違反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已見係裁處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故該限期申報補正之通知,具有令其維持補正之狀態之意涵。防止申報人於裁罰之後,任意再撤回原補申報,以免受理申報機關將無從逕據以「按次裁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