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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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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露,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2
旨: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等規定,公告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等相關條文所定臺北市政府權限自 104.07.01 起委任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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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與「消費者保護法」交互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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