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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意旨在盡溫和手段以取得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避免強制剝奪人民之財產權,達成最少損害之原則。因此,需用土地人於辦理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共事業所需土地時,自應確實踐行該條所定協議之精神,不得徒以形式上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協議內容。在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用地者,雖土地所有權人得選擇領取補償費,亦得申請發給抵價地,但需用土地人仍應依同條例第 48 條準用第 11 條之規定,於申請區段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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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授益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而言。主管機關對土地課徵田賦,本質上係對人民課予義務之負擔處分,非授益處分可比,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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