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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廣義之地價稅為財產稅之一種,從量能課稅觀點言之,在經濟上是以土地財產稅負能力之指標,並規範上以之為稅捐客體,而對該土地財產之歸屬主體課徵稅負。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係以土地限制條件為基礎,因為財產稅為週期稅,免稅事由必須在所屬稅捐週期內存在,各個週期之免稅事由是否存在,自應個別審酌認定。是以,稅捐機關既查得土地於某一年度間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自得於核課期間內,再補徵該年度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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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固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尚須視個案所涉及事務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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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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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財政部函釋雖係針對該款關於興建寺廟教堂用地所為之解釋,惟與同條項第 5 款之「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具有相同之性質,被上訴人將之適用於本件,並無違法律規定之本旨,況系爭建造執照既已於 87 年 8 月 13 日被廢止,其與土地稅法第 6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免稅要件已顯有未合,縱無財政部上開函釋之適用,被上訴人之核課仍屬有據。原判決論證土地賦稅之減免,除須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之登記外,尚須審究其土地之實際使用情形,並以本院 92 年度判字第 1562 號判決意旨支持其論證,並非直接援引為其判決依據,且該判決並非判例,並無適用法律錯誤之問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以該判決揭示之「審究實際使用」之標準與其結論比附援引,自有適用判決意旨不當之違法,顯屬誤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其組織編制內設有法規小組,專門處理(管理)有關法律及稅賦事件對於所經管土地之運用管理涉及稅法上相關規定,理當具備專業的知識,尚難主張其不知法規而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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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除非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外,具有存續力,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參照);另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即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包括法院,除非是有權撤銷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因而一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他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該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他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之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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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價稅之性質為財產稅之一種,從「量能課稅」觀點言之,該土地興建電子遊戲場、商場百貨、餐飲、旅館、電影院及車道等設施,其使用之經濟效益,比該土地原來為工廠之使用,其利益有過之而無不及,就經濟上該土地財產稅負能力,遠超過原來之使用效益,若就此情形,仍認定非屬為原來之使用,而未考量其使用可得之經濟效益,而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結果,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違租稅公平,故解釋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所謂「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應包括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期間,亦不能為重劃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之用途之情形,若重劃期間土地已得依重劃後之相關法令規定為建築使用,即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於辦理期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要件不符,而無適用該條免徵地價稅之餘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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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該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案件,如經過法定期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為行政爭訟,其原查定處分固即具有形式確定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持課稅公平之原則,基於公益上之理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而補徵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符合三要件:(一)須有信賴基礎、(二)須有信賴表現、(三)須信賴值得保護。若人民所信賴之基礎係屬行政處分時,則此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續力,就生活關係已作適當之安排,嗣該「授益處分」縱經撤銷,人民之信賴保護亦應受保護者之謂,惟若係屬「負擔處分」,則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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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本件稅稽機關審查是否有減免地價稅規定適用時,既對系爭學院係屬經教育部核准在案之財團法人組織,乃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設立目的為闡揚佛法及佛學研修等節並無疑義或爭執,自應衡酌有無為土地稅減免之使用情形,而該當免徵地價稅之要件,予以具體審查認定。詎其捨此未為,徒以財團法人未於 97 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地價稅減免之申請,自無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而予以課徵地價稅,忽略稅捐法制具體案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的一致性,未符平等對待原則,顯未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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