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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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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屬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單位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本件市政府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時,依法令規定將系爭土地劃屬一般地價區段,並將其地價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並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計算其 96 年公告地價,97 年公告土地現值,並無違誤。而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評定,涉及市場調查等專業知識,法令上設有超然獨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查估評定,因而原判決以苟無足資證明其評定之程序有明顯違法之事證,其有關地價之判斷應予以尊重,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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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進行調查、評議後公告各該土地之地價,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所決定,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規定地價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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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為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所規定,而此所謂法律上之判斷,係指法律上意見之意,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於更為辯論及裁判時,固應受其拘束,然此非限制高等行政法院調查事實或證據之職權,高等行政法院於所指示之外,自可為別種事實證據之調查。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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