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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都市計畫界樁之補建,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逕為測量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逕為登記,本無待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惟為求地籍管理及查詢之方便,地政機關通常會代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此與民法第 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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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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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實務上公法不當得利事件之代表以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為首,實定法中則僅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有其規定,惟不當得利之返還,於其他公法事件,亦有其必要,始能達依法行政及公平正義之要求,應認其適用範圍不以前開兩者規範所及者為限,亦即目前尚無實定法加以規範之公法上不當得利類型,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制度之規定,以調整當事人間不當之損益變動。次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係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而給予使用補償費,此和興建堤防工程係為確保堤防後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所興建之永久性河防構造物,性質顯不相同,且由於目前尚無實定法加以規範之公法上不當得利類型,故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制度之規定,以調整當事人間不當之損益變動,基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尚難逕予適用或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第 5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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