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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徵收在於為需地機關取得其必需之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原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上其他一切權利,概歸消滅,即土地徵收所取得之權利為原始取得,徵收完成後,所有附著於被徵收土地之一切權利,不以土地所有權為限,尚包括其他相關權利在內,均歸於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承租國有土地經撥用後,倘承租人權益因租賃關係消滅而受有損害,自得請求補償。又國有土地經撥用,倘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交還土地,並繼續占用、使用,受撥用之機關得否請求交還土地並返還不當利得及請求損害賠償或移送刑事偵查等事,與前揭損失補償請求權性質並不相同,故不得認承租人本應交還土地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於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固將人民所享有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修正為 10 年。惟上開修正規定施行時,既未規定溯及既往生效,則凡在修正規定施行之前已罹於時效消滅之公法上請求權,自不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恢復其效力。
4
裁判字號:
旨:
土地徵收處分如未定其失效之時點,參酌內政部相關作業要點及函釋意旨,似應以「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徵收價款時」為原繳收處分失效之起算時點。
5
裁判字號:
旨:
按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既係經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所作成,而其特性在於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在判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處分除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當然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故非屬行政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之前,應受到有效之推定,其他機關及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必須予以尊重。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7
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具體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訴訟權能即為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之主要判準。又耕地租佃案件中,若出租人之土地經行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後,則出租人就該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通知時,即告終止,此後出租人若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為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者,因其非適格之申請人,機關自無從受理此項申請。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耕地經徵收後之相關徵收補償及其發放等並無相關規定,則參照該條例第 1 條規定,就土地經徵收後之補償費發放及其效力等,自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耕地承租人之徵收補償金,非屬耕地所有人所有,而係耕地租賃權形同耕地之負擔,耕地承租人之租賃權確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於租賃物被徵收,致租賃權消滅時,租賃權人亦得獨立獲有合理之補償。予耕地承租人之徵收補償費,係補償承租人租賃權之損失,此與給予土地所有人之補償費,係補償所有人「所有權」之損失,兩者其目的、性質迥然不同,故耕地承租人因徵收所得之補償費,自不應歸土地所有人取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前段「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應解釋為違背土地專屬管轄方為正確。至於所謂「欠缺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方可構成使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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