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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2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3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登記
4
旨:
有關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上帝」、「○○上帝」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其據以辦竣之相關登記,予以撤銷回復備查前登記狀態是否妥適之相關疑義
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6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7
旨: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8
旨: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9
旨:
對於人民自由及權利限制,何種事項應以憲法或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法規命令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又因法律制定及修正程序繁複,為適應客觀情勢的變遷,使法律有效執行,得將法律規定原則性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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