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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2
裁判字號:
旨: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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