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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央印製廠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製作之權利書狀印刷模版,於該法施行後即屬專屬獨家製造,尚無須改版,且該廠亦擁有其設計圖案著作權,從而被上訴人採限制性招標,由直轄市政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委由中央印製廠承印,核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內政部所頒訂「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規定,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91.02.0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91.11.27)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 條 (9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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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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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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