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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 94 年第 5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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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被繼承人未於台灣設籍且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位於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應如何申辦繼承登記;土地成立信託關係後,如受託人檢具逾三分之二委託人之同意書及證明文件辦理移轉登記,未同意處分之委託人得否申請塗銷登記等疑義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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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徵收之登記,應提出土地徵收及補償完竣之有關證明文件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至於上開證明文件為何,土地登記規則並無明文規定,從而各種證據方法只要能證明徵收及補償完竣之事實,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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