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徵收處分所形成之徵收法律關係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並非不存在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之規定,繼承人已不得再主張該徵收處分因補償費未能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放完畢而失效,致徵收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又繼承人或其被繼承人對於土地之徵收補償處分,並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表示不服,則該徵收補償處分早已告確定。至於對於非補償處分所確定者,因依行為時土地法第 236 條規定,尚需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核定,自不得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