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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2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登記
3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4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9 次)會議紀錄
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6
旨:
有關被繼承人未於台灣設籍且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位於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應如何申辦繼承登記;土地成立信託關係後,如受託人檢具逾三分之二委託人之同意書及證明文件辦理移轉登記,未同意處分之委託人得否申請塗銷登記等疑義之討論
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8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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