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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辦之公聽會,應係為徵求關於興辦同條例第 3 條各款所定事業與否之意見所舉行,於興辦之事業已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自無再舉行前開公聽會之必要。次按捷運開發契約當事人於其所有之土地遭查封期間,已無法履行契約所定之交付土地義務,地方政府為捷運系統之興辦,於系爭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許久後,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徵收系爭土地,係為維護公共利益所不得不採取之手段,尚與比例原則無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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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囑託登記而言,登記機關無非囑託法院「手足」之地位,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就先後之囑託登記效力優劣為評價。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在於揭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既係經執行法院之囑託而為,塗銷該登記當然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任意自行為權利之認定,而逕為塗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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