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13500人
1
裁判字號:
旨: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2
裁判字號:
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依本規刖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符為塗銷登記」。次查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