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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所有權登記者,對於其係以行使所有權之意思而占有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其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及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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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達於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者。
3
裁判字號: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8 條規定,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或地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2 點規定,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足見申請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申請土地複丈,為二階段行為。亦即,僅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測繪其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位置面積,並未進入地上權登記申請程序。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人主張地政機關受理土地複丈時視為受理地上權登記之申請云云,不足採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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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請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某一國有土地,嗣後向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如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按公有公用物或公有公共用物具有不融通性,不適用民法第 769 條及第 770 條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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