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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針對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為由,而提起上訴者,應屬法律見解歧異,僅需原審已對其所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有詳為論斷,並且所適用之法規亦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時,應難可據此指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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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處分除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當然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故非屬行政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之前,應受到有效之推定,其他機關及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必須予以尊重。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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