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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之規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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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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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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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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