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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2
旨:
原徵收土地倘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情事係屬另一次移轉行為,前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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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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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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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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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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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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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上權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權利屬債權,僅具相對性,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永久提供該隧道工程穿越使用,申請撤銷徵收地上權,倘日後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嗣後有其他物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恐有影響工程隧道使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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