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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部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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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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