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27091人
1
旨:
因土地徵收並非政府機關興辦公共事業,取得土地之唯一方法,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定興辦事業時,應審慎衡酌其所需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另執行土地徵收相關作業時,應請需用土地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以減少民怨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興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 LB02 站 2 號出入口高架穿越工程」第 1 次公聽會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興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 LB02 站 2 號出入口高架穿越工程」第 2 次公聽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