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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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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歸入國庫之補償款,因權利時效消滅,縱有繼承人嗣後主張,仍不得要求領取已歸屬國庫之保管款,惟未依法送達繼承人,存有不合法情事者,除有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外,似宜就個別情形判斷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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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就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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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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