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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
旨: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與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時,應注意辦理事項
3
旨:
對於協議價購之對象,經調查、領勘等程序後,始通知辦竣領款手續,程序雖無違誤,惟依實務判決判例,土地所有權人似仍得主張其為所有權人,故尚不得於陳情人等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主張受善意取得之保護
4
旨:
有關申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涉及農業用地、給予權利人陳述意見通知之公示送達及辦理協議價購等事項
5
旨:
需用土地人於欲購買使用土地時,應本於內部權責而與土地所有人為協議價購之金額,其所協議之金額以雙方合意即可,應與土地公告之現值無關聯,即非未必然係以公告金額為徵收價金之依據,若土地所有人不服該徵收補償處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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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土地徵收並非政府機關興辦公共事業,取得土地之唯一方法,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定興辦事業時,應審慎衡酌其所需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另執行土地徵收相關作業時,應請需用土地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以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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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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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9
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0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前,須否再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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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價購土地案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
12
發文字號:
旨:
於權限委任者,須以法律依據為要件,且需有轉移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而此工程營產處係僅依軍備局內部分工而所為任務,仍需請求上級為核准之許可,並無單獨決策權,因此並非是權限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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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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