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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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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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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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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依土地法第 73-1 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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