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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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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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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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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處理因土地登記致生損害之賠償事宜,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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