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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之登記係地政機關依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之聲請而辦理登記,若登記之情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自非屬無效;又該條第 6 款規定所謂欠缺事務權限,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土地既由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39 條規定,土地登記機關係受掌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囑託將土地辦理國有登記,自無違背事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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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並不以基於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之「給付不當得利」為限,從而具體個案中判斷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性質究為公法抑或私法關係,不應由行為本身有無行使公權力之面向加以觀察,而應自受益人所受「利益」之性質予以評價。
3
裁判字號:
旨:
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機關為回復所有權登記,是本於依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請求土地登記機關確認其土地的天然變遷社會制約因素已不存在,而得回復其私有財產權,並非公法上債之關係所生的請求權,並無相關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者,含絕對不適合達成目的、法律上毫無觀點可想像其必要性、在關係人負擔與所欲達成公益之間絕對誤認其比例等情形,亦可構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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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政測量人員施測土地界址,涉及專業技術,或有因測量技術上之誤差,致 82 年與 96 年間各次之測量所定界址不一,因系爭土地與相鄰同段 146、148 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現況僅有田埂相隔,並無明顯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為界,有如上述,82 年間複丈之界址係定於稻田或田埂中,難認該次複丈係以明顯位置為界址,而符合舊地籍圖界址,即不得謂被告 96 年間之測量成果,與 82 年間之複丈之界址不同,而認被告測量人員實施地籍圖重測,有違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 執行要點第 7 點及第 9 點等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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