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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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