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50163人
1
旨:
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區內已登記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
2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3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等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4
旨:
關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實務執行疑義
5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 46- 2、46-3 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6
旨: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7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明顯逾越未到場指界之毗鄰土地辦理方式
8
旨: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