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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2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4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登記
5
旨:
檢送 97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會議紀錄,相關機關應依照該內容辦理
6
旨:
有關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上帝」、「○○上帝」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其據以辦竣之相關登記,予以撤銷回復備查前登記狀態是否妥適之相關疑義
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8
旨: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9
旨:
地政機關職權調查就登記事項如有合理懷疑,附加「因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對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予以保留,請受取人提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方可領取」之對待給付條件,於法應無不合
10
旨: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11
旨:
臺灣土○銀行之行產,於變更所有權名義登記為該行前,其登記在國有名下之土地,有關地價稅課徵疑義一案
12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13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14
旨:
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因漏列繼承人而致原繼承登記有誤者,若在未有第三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發現該重大瑕疵,且未涉及私權爭執時,主管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之並連件為新的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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