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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複丈原因多端,鑑界僅係其中之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有關鑑界複丈之爭議處理方式,核與地政機關以計算面積錯誤等純係技術錯誤引起之複丈錯誤,所為更正之要件無關。次按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又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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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無權責之行政機關收受申請書後,未就有無管轄權依職權進行調查,更進而於無管轄權之情況下,作成實質上否准原告申請之原處分,有悖法定管轄權,且此一瑕疵甚為重大,無從予以補正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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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給之,係指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該地政機關應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使土地所有權人處於隨時可領取之狀態而言。地政機關如已合法通知應受補償人領款,而因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至未能發給,雖未為提存,該徵收土地核准案並不因此失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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