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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再字第 26 號
要
旨:
按已經不能使用之水井,其原有水權登記自不生展延之問題,若有依法重新申請鑿井,則須另為申請水權登記或辦理水權變更登記;經濟部水利署函文並無認定政府機關於受理展限登記申請及履勘時,有辦理鑑界之義務,故不符合當事人主張其再審之訴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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