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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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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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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1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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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被繼承人未於台灣設籍且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位於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應如何申辦繼承登記;土地成立信託關係後,如受託人檢具逾三分之二委託人之同意書及證明文件辦理移轉登記,未同意處分之委託人得否申請塗銷登記等疑義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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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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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部分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時效認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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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公文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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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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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彰化公同與分別共有農地申請人代理人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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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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