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7116人
1
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複丈原因多端,鑑界僅係其中之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有關鑑界複丈之爭議處理方式,核與地政機關以計算面積錯誤等純係技術錯誤引起之複丈錯誤,所為更正之要件無關。次按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又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地政事務所以函文通知房屋所有人其並非都市計畫之權責機關,且都市計畫非經通盤檢討予以變更並公告確定外亦不得變更,既未對係爭建物之權益有所影響,性質上自非行政處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