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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核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生效後,以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繳交補償費轉由主管機關發給,作為解除條件,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核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喪失其效力,該失其效力,依解除條件成就之法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應係指於法定期限屆滿翌日起向後失其效力,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對於徵收處分失其效力有所爭執者,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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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結果除去請求權,係以結果之造成係因公權力之違法干涉為要件,惟該公權力之干涉本身即係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予撤銷,行政處分經依法撤銷前,仍屬有效,即不得逕認係不當結果,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予以除去。對此公法上之結果除去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同有不容違法狀況存在之意義,應得以法理予以適用,而認許人民有此項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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