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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訴更一字第 46 號
要
旨:
送達證書之作成,是為了證明已為送達之事實,不是送達的生效要件,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應送達的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如實際上已將文書交付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自交付與該接收郵件人員時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送達證書之部分程式欠缺而受影響。準此,通知書已生送達行為人之效力,雖該送達證書未列明行為人之代表人,對送達效力並不生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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