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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40402567 號
要
旨: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地方公正人士」,係指對地價熟悉之人士,且應與民意代表有所區別,故不宜以地方公正人士名義遴聘民意代表擔任地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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