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060929人
1
裁判字號:
旨:
土地徵收在於為需地機關取得其必需之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原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上其他一切權利,概歸消滅,即土地徵收所取得之權利為原始取得,徵收完成後,所有附著於被徵收土地之一切權利,不以土地所有權為限,尚包括其他相關權利在內,均歸於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除非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外,具有存續力,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及處分相對人應受其拘束。處分相對人欲撤銷或變更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應有法律依據,否則若以行政機關未依法令作成原處分為由,指摘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或變更並重作處分,核係以本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對原處分尋求救濟之事由,於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後再事爭執,非得作為撤銷或變更已確定行政處分並重為處分之請求權依據。又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行為人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農地重劃及差額地價等結果之實質內容並重為處分,即與規定不合,行為人之請求,亦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地籍圖重測係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劃定重測地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區範圍內土地之重測結果公告、異議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之結果,僅有宣示的確認效力,並無創設的確定私權之效力,地籍圖重測結果縱應訂正圖簿資料,並不生重測範圍區內所有權人間應給予補償、繳納差額地價或依土地價值比例負擔相關費用之問題。農地重劃則係將選勘而劃定地區內之農地予以重劃,經交換分合配給區內所有權人,並發生面積與區位上之變動,則就因重劃所生之損益及利得即產生區內所有權人應負擔重劃費用,以補償或繳納差額地價等方式解決所有權人間因土地面積增減或價值落差之問題,涉及人民財產權之變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被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徵收補償後未及時辦理徵收移轉登記,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將該土地移轉第三人,自係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第 135 條但書之規定,應為無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