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41594人
1
旨:
有關申請浮覆複丈標的僅存登記簿記載而查無原始地籍圖,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職權調查時,應以客觀具體證據查對浮覆標的實地位置,確認權利客體之特定性及獨立性,不得僅憑申請人指界範圍辦理施測並核發成果圖
2
旨:
有關浮覆複丈案之土地如為登記簿有記載而於地籍圖查無地號者辦理之疑義
3
旨: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4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回上方